當一些化妝品公司或美容醫院仍在屢屢“碰瓷”明星時,明星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烈。

圖片來源:王鷗微博
來源:青眼
作者:小依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原告王鷗訴被告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公司賠償王鷗經濟損失300000元,并刊登致歉聲明。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社交平臺的普及,照片、視頻等信息傳播更加迅速,肖像權糾紛案件也急速攀升。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近5年與肖像權侵權行為相關的文書多達16609篇。值得一提的是,30萬的賠償金額在美容、化妝品行業的侵害肖像權案件中算得上是“大額”了。那么,此案的判決有著怎樣的警示意義?
“乘風破浪”還是風口浪尖?
公開信息顯示,2020年6月,王鷗將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梵蜜琳”)訴至法院,認為梵蜜琳在其運營的官方網站、天貓店鋪、微信公眾號、小紅書等多個官方認證的網絡平臺使用其肖像對其“梵蜜琳”品牌進行商業宣傳,侵害了其肖像權。
但梵蜜琳曾認為涉案肖像是從案外第三方購買所得,涉案肖像的來源合法合規;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范圍較小,造成的影響有限,未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且原告要求的經濟損失數額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7月22日,在此案網絡庭審現場,梵蜜琳方曾以王鷗是“內地三線女明星”為由,反駁了指控。公開庭審的錄音曝光后,引起眾多網友的反感。有網友表示“任何一位公民都擁有肖像權!侵權就是侵權。”
青眼查詢發現,在梵蜜琳官方網站、天貓店鋪,有關王鷗的宣傳物料已被刪除,而在微信公眾平臺上,帶有“梵蜜琳”字眼的相關公眾號使用王鷗肖像的文章仍存在。此外,梵蜜琳在小紅書上發表的有關王鷗的筆記仍未刪除。
作為《乘風破浪的姐姐》第一季獨家贊助商,微商起家的梵蜜琳也一直處在風口浪尖。運營模式、產品品質曾一度被質疑的梵蜜琳近年來風波不斷。例如,2019年6月4日,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對湖南弘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飛行檢查通報,責令該企業進行整改。通報點名了該公司生產的梵蜜琳產品存在缺陷和問題,涉及的產品為涉嫌宣稱“防曬”功效的梵蜜琳自然防護隔離BB霜(ACD05211)和梵蜜琳貴婦膏。
為“碰瓷”敲響警鐘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2020年發布的《關于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的調研報告》顯示,網絡侵害肖像權被告所屬行業中,美容、化妝品行業居首,占比33.5%。
調研報告還顯示,在涉網侵害肖像權案件中,約98.7%的肖像權利人屬于演藝領域,絕大多數權利人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不具有社會知名度的普通權利人僅占0.4%。在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以更為隱蔽的方式出現,其中,軟文廣告和在網絡店鋪中售賣明星同款商品的情況尤為突出。
據了解,廣州顏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網站擅用林志玲姓名、肖像被判賠5萬元并致歉;大連一醫療美容醫院在公司網站擅用景甜圖片被判賠8萬元并書面賠禮道歉,某醫美平臺更是被張雨綺、劉詩詩、趙麗穎、黃曉明等多位明星告上法庭……
明星“被代言”的現象時有發生,青眼發現,女明星被侵權案例多與醫美機構、化妝品公司相關。其中,范冰冰被美容醫院侵犯肖像權多達13次,此外,毛曉彤、戚薇、陳喬恩、黃奕、劉雨欣、金巧巧都曾被美容醫院侵犯肖像權。
此外,王鷗訴被告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該公司賠償王鷗經濟損失300000元,該賠償金額在美容、化妝品行業的侵害肖像權案件中算得上是“大額”了。經梳理,青眼發現此類案件的賠償金額主要是在1萬-20萬不等。為何該案件的賠償額會遠高出平均值?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一審法院認定涉事公司使用王鷗的肖像,沒有獲得王鷗的授權,其行為已構成侵權。這30萬元的賠償金額,是法院認定王鷗對經濟利益受到了損害,并且根據王鷗利益受損害的情況,以及被告的行為方式、情節和影響范圍作出的綜合判斷。”某資深律師如此認為。
明星肖像糾紛案頻發,侵權的判定依據是什么?隨著《民法典》的正式實施,有律師表示,現行《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通則》對于肖像權的規定相比,有一個重要的變化在于,不再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權標準,加大了對肖像權的保護力度。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新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另一個明顯的變化是,隨著網絡的發達以及取證的便利性提升,當一些化妝品公司或美容醫院仍在屢屢“碰瓷”明星時,明星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烈。此次王鷗狀告梵蜜琳勝訴也再次給化妝品行業敲了警鐘,警示著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切莫逾越法律的邊界。
本文轉載自青眼(ID:qingyanwh),已獲授權,版權歸青眼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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